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的规定,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可以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县。
其他经济落后、文化欠发达但未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地方,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报请司法部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