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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法施行 军人伤亡保险资金由国家承担,重特大煤矿事故负责人终身不得再任矿长

发布时间:2012/7/1  浏览数: 6610 次  浏览字体:[ ]
  

  中新网7月1日电 军人伤亡保险资金由国家承担、严格重刑犯减刑假释条件、重特大煤矿事故负责人终身不得再任矿长……一批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今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军人保险法》施行 军人伤亡保险资金由国家承担

  从筹划到颁布历时12年的《军人保险法》于今日起施行。该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法律,它既为国家和军队职能部门保障军人权益提供了具体遵循的标准,又为军人个体主张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军人权益的后续保障做了详细规定,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很强的操作性。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该法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据介绍,此部法律按照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将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该法还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军人保险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军人职业特点,注重与社会保险体系相衔接,从法律上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等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军人保险制度。

  此外,《解放军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也于今日起施行。该条例贯彻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军队实际,明确了军队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职责,规定了军队放射性污染预防和治理的基本制度以及监督管理的措施要求。对于加强军队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保护人员、装备和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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